鲁大校发〔2007〕1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新任教师尽早过教学关,学校决定实行新任教师导师制。
一、凡新入校参加工作的教师,原则上都应配备指导教师。
二、新任教师选择导师可以自主进行,也可由学院、教学部指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学院、教学部选择。
三、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新任教师拟从事的专业,为其配备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水平高、作风严谨、为人师表的指导教师。
四、新任教师要与其导师签订培养协议书,培养期为两年。
每学期新任教师需填写新任教师在职进修表。培养期间,导师应加强对新任教师教学技能、教学规程、教学方法、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培养期结束后,新任教师写出总结,由导师对新任教师的工作表现和业务提高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教学单位必须每学年对新任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新任教师晋升职称时,导师要提出全面、具体的鉴定意见,作为教学单位和学校评审时的参考。
五、各教学单位要成立新任教师培养指导小组,对导师的指导工作情况和新任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六、导师的选聘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高尚的师德,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能站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丰硕。
3.具有较高的指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4.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并在我校承担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导师的选聘程序
1.各学院、教学部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及科研水平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填写导师选聘登记表报教务处。人选原则上从在岗教师中产生;特殊需要时也可从离退休的优秀教师(限教授职称)中选聘。
2.导师的选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导师的数量视需要而定。
3.各学院、教学部推荐的导师人选,须经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聘用。
八、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1.制订对新任教师的培养方案,确定并掌握新任教师培养方向。
2.帮助新任教师树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远大理想,通过言传身教培养新任教师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3.指导新任教师认真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经常查阅新任教师的教案,每学期安排听课不少于10学时,认真督促新任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4.严格训练新任教师的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新任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
5.定期对新任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能力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新任教师使用、晋升、脱产进修的意见,对没有达到培养目标的新任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九、新任教师必须虚心接受导师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助教和讲师的基本训练及在职培养计划。
十、导师应把指导培养新任教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尽职尽责,促进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各教学单位必须大力支持新任教师导师的工作,为导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二、各教学单位必须对新任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导师指导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导师晋升、奖励的依据。指导成果显著的导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三、导师每指导一名新任教师,每学年可折算30学时的工作量记入教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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