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07〕154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师生与国内教学名师的交流,加快课程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学名师指国内教学名师,所聘请名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四)教育部高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五)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六)国内知名的博士生导师。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八)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九)其他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组织实施
(一)每学期末,由各院、部提出下学期拟聘请教学名师授课的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申请内容要包括拟聘请教学名师的简历,说明其教学成果与科研成就、所从事专业、拟讲授课程、来校讲课时间、授课时数等。
(二)各院、部可以选取一门主干专业课程,从中选择部分章节内容由教学名师来讲授;也可以让教学名师开设一门专业选修课。授课时间宜集中安排,各院、部据此对其他授课计划做相应调整,并将调整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授课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三)各院、部应对教学名师的授课效果进行跟踪调查,以便对授课质量加强监管。授课结束后,要把教学名师的授课情况(包括教学名师基本情况介绍、授课专业、讲授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反响、授课照片等)报教务处。
(四)各院、部聘请教学名师应有长远规划,尽可能使不同专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都有机会聆听教学名师的授课。应尽量与教学名师建立长期聘任机制。
(五)教学名师的接待工作(包括迎送宴请、食宿安排、旅游参观等)由相关院、部负责。
第四条费用与待遇
(一)教学名师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机票费)、食宿费由学校承担。食宿均安排在学校接待服务中心,住宿安排单人间,伙食标准50元/天。迎送宴请、旅游参观等费用由相关院、部承担。
(二)教学名师的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按400元/课时发放。
2.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教育部高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内知名博士生导师等按300元/课时发放。
3.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按200元/课时发放。
4.其他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的讲课费参照以上三项标准执行。
5.符合多项聘任条件的教学名师,其讲课费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含中级)职称,有较强的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能力。
2.申报的项目应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和教学效益,有推广、使用或出版价值。
3.项目论证要充分,有明确的改革目的,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
(二)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和推荐:各院(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程序为:申请人填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2.评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评审。程序为:汇总各单位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依据评审标准,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立的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和公布。
二、项目的资助与管理
(一)资助经费
1.校级立项经费:立项项目学校资助一定数额的研究经费,资助经费分批拨付,首期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中期检查合格再拨付其余资助经费。
2.省级以上(含省级)立项经费:对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经费资助外,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管理要求匹配经费,如项目主管理部门没有特殊要求,学校对国家级立项按1∶2比例匹配经费,省级立项按1∶1比例匹配经费;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资助立项项目,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管理要求提供资助,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没有特殊要求,学校参照国家级立项匹配2万元研究经费、省级立项匹配1万元研究经费。
(二)项目管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部门、校、院(部、职能部门)三级管理,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校、院(部、职能部门)二级管理。
1.校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1)与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拨付首批资助经费。
(2)定期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对校级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研究方案的执行情况、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等,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检查合格的项目,继续拨付其余研究经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后期拨款,并视其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立项的处理意见。
2.院(部、职能部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1)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
(2)了解各级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提交有关材料。
三、项目结项验收
(一)结项验收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填写结项申请书。
2.组织验收: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按相应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教务处将组织专家依据验收标准,对照立项申请书,通过审阅结项材料或召开鉴定会等形式进行验收或鉴定,提出验收意见。
(二)结项需准备的材料
1.结项申请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设制的结项申请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入相应内容,并打印文稿。
2.项目结项报告:包括项目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研究过程、取得的成果与特色等,要突出项目在教学实践中的实验情况、效果及推广价值。
3.项目研究成果支撑材料:包括论文、调查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总结报告、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以及有价值的实践过程、实践效果及成果推广材料等。
(三)公布验收结论
教务处将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验收结论。对未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或虽经同意延期仍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将做出撤销立项处理,并取消项目主持人下一次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资格。
四、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
为发挥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促进项目研究成果的交流,各项目提交的结项书和结项报告等材料将在校园网上公布,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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